省河长办出台河湖“四乱”问题清理整改工作规程
近期,省河长办研究制定了《陕西省河湖“四乱”问题清理整改工作规程(试行)》,对全省河湖库渠及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“四乱”问题的核实认定、清理整改、验收销号等工作做出了规定。
《规程》明确了河湖“四乱”问题核实认定的主要来源、认定依据及对不同来源问题的认定程序,指出河湖“四乱”问题清理整治要按照“谁设乱、谁整改”的原则,设乱主体明确的由县级河长办督促设乱主体按要求进行整改,设乱主体不明确的由责任河湖长负责,河长办牵头,相关成员单位、部门协同配合进行清理整改。同时对清理整改时限、延期整改等情况进行了规范。
《规程》提出,河湖“四乱”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坚持分级管理、属地负责、客观公正的原则,一般问题通过整改前后照片比对、资料检查进行验收;较严重问题采取照片比对、资料检查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;重大问题组织现场验收。各级河长办负责对本级河湖“四乱”问题进行验收,通过验收的河湖“四乱”问题,本级河长办及时填报河湖“四乱”问题销号单报上级河长办备案销号。未通过验收的河湖“四乱”问题,应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整改、验收、销号。
省河长办要求各地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,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,持续深入推进河湖“清四乱”常态化规范化,加快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,切实改善河湖面貌、发挥河湖功能,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河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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